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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資訊發布時間:01-1417:51人民網人民科技官方帳號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14日電 題:《肖颯:征信業新辦法,有哪些特殊規定?》作者 肖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21年1月11日,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信辦法)對于征信業進行引導與規制,其中,我們發現根據現實情況變化,增加了反歧視、反壟斷性質的條款,同時,對于征信不公對個人和企業將產生的潛在危害進行了原則規定,頗有新意。征信辦法是適應數字化時代而來,重點規制“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不僅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更偏重的公民個人信息里的征信內容,還包括企業信用情況。按照征信辦法第三條規定,征信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也就是說,個人信用報告和企業信用報告都是征信辦法此次需要重點規制的內容。2020年,筆者在沿海地區調研時,發現一些公司專門進行企業信用報告的收集和銷售,業務額驚人,很多大型央企、國企在招投標時對企業征信報告的權重占比大。當時確無規制此類行為的規章文件,此次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填補了這一法律層級上的空白。個人信用報告自不待言,未來將正式公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市場主體主要參考的法律,而本次征信辦法是輔助規章。斬斷不良商業模式誠然,在征信行業有些商業模式和收入根本上不了臺面,其中就有征信機構“有償”刪除不良征信信息或故意不采集不良信息。這種貓膩也早已被監管機構看破,征信辦法在其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但是很可惜,征信機構做了此種錯事,在如何處罰上,征信辦法由于法律位階不高,沒有直接規定如何處罰。筆者在征信辦法第六章監督管理中,發現征信辦法借用上位法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卻沒有發現對違反第二十三條如何處罰的內容,筆者強烈建議對于不良商業模式,必須徹底斬斷,行政處罰手段必須要有,否則,將出現直接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規制的尷尬局面。算法半公開化不可否認,隨著數據化發展,金融行業被徹底地改變了。從銀行風控環節的員工都紛紛成為“碼農”就可窺見一斑。征信辦法必須跟上形勢,根據其二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征信機構應當對外披露個人信用評價類產品所采用的評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評價可信性為限。在這一點上,筆者同樣認為,評分方法和模型實際上屬于企業商業秘密,倘若一律公開不利于行業發展,我們建議采取專家質詢或者聽證會的形式,在簽署保密協議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單數個數的專家,組成聽證會對評分邏輯算法等進行科學評估。否則,很難實現征信辦法中所提到的“反映評價可信性”的標準,倘若不做修改,筆者可以預測未來此類案件會發生,屆時還要聘請專家證人到法庭唇槍舌劍,未免浪費司法成本。因此,筆者建議將此環節前置到行政監管程序中,不要留到后續司法程序里。征信機構的跨境業務商務部2021年1月9日公布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國企業的跨境業務必然會受到一定影響。對于征信機構而言,在中國境內開展征信業務的,生產數據庫、備份數據庫應當設置在中國境內。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應當審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不得將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批量企業的信用信息傳輸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讀者不要多想,向境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更嚴苛。請注意,征信辦法用的詞匯是“合理用途”而不是“合法用途”,其中可以權衡的空間極大,首先使用這些數據要合法,然后,使用數據還要合理,筆者估計至少需要兩個文件:一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來證明需求合法;二是專家出具的可行性報告,證明數據傳輸合理。(中新經緯APP)中新經緯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文不代表中新經緯觀點。【編輯:董文博】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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